2025年青岛艺术学校公开招聘教师面试及资格审查有关事宜公告
根据2025年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单位公开招聘教师工作要求,政治、数学、音乐、舞蹈女班教师岗位于4月20日(星期日)进行面试,资格审查于4月21日(星期一)进行。现将面试及资格审查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面试
(一)报到时间、地点
1.面试报到时间:4月20日(星期日),根据《面试分组及面试时间安排表》(见附件1)。政治教师岗位应聘人员上午7:20前报到,数学教师岗位应聘人员中午12:20前报到,应聘人员在考点封闭至面试结束。音乐和舞蹈女班教师岗位应聘人员上午7:20前报到,全天在考点封闭,由学校提供午餐。
2.面试报到地点:青岛艺术学校正门(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176号)(可乘市内368、390、303、216、363等多条公交线路到达,2号地铁李村站、3号地铁万年泉路站到达)
(二)面试安排
面试分为讲课、答辩两部分,其中音乐、舞蹈女班教师岗位增加技能测试。政治、数学教师岗位讲课10分钟、答辩5分钟;音乐教师岗位讲课10分钟,答辩5分钟、岗位技能测试90分钟。舞蹈女班教师岗位讲课10分钟,答辩5分钟、岗位技能测试8分钟。
(三)成绩公布
面试成绩原则上在全部面试人员面试结束后,当场向应聘人员宣布,并于面试结束当天在学校网站(http:// www.ysxx.qdedu.net)公布。
(四)有关要求
1.请应聘人员携带面试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准时到指定地点报到参加面试,应聘人员在规定的报到时间未到的视为弃权,证件不符合要求的取消面试资格。
2.应聘人员自带备课用笔。
3.音乐教师岗位技能测试为音乐听赏述评;舞蹈女班教师岗位面试参加技能测试的应聘人员应提前做好与技能测试相关的准备工作,应聘人员自备一个能够展示个人专业水平的舞蹈作品,自备舞蹈伴奏音乐(U盘拷贝)、服装和鞋,时长不超过3分钟。
二、资格审查
(一)审查时间、地点:
1.审查时间:4月21日(星期一)9:00--11:30
2.审查地点:青岛艺术学校(青岛市李沧区九水路176号)
(二)资格审查提交材料
详见《2025年青岛市教育局直属学校公开招聘教师简章》。
(三)资格审查结果公布
资格审查结束当天在学校网站(http:// www.ysxx.qdedu.net)公布进入笔试范围人员名单。
(四)有关要求
1.未按规定时间到现场进行资格审查的,提交材料不齐或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考试资格。对恶意提交报名信息,扰乱报名秩序,伪造证件或证明材料骗取考试资格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报考资格。
2.资格审查通过进入笔试范围人员,在规定时间通过青岛市教育局网站招生考试栏目(http://edu.qingdao.gov.cn/zsksy/)进入“便民服务系统—社会化考试管理平台—青岛市教师招聘统一报名入口”进行笔试缴费、打印笔试准考证。
笔试缴费时间:4月23日9:00--17:00
笔试准考证打印时间:4月24日12:00--4月26日9:00
笔试时间:4月26日9:00--11:30
笔试地点:以打印的准考证为准
附件:1.面试分组及面试时间安排表
2.应聘人员守则
青岛艺术学校
2025年4月16日
附件1
面试分组及面试时间安排表
面试组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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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聘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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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试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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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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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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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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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上午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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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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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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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下午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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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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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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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全天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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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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舞蹈女班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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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0日全天面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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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应聘人员守则
1.应聘人员按照规定报到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面试,未按规定时间报到的视为弃权。参加面试须凭面试准考证和二代身份证(两证缺一不可)进入报到地点。
2.应聘人员进入候考室后应主动关闭手机和各种电子设备,并全部交工作人员统一保管,面试结束后凭面试准考证领取。应聘人员未经允许不得离开候考室和备课室,每名应聘人员面试结束后须立即离开考场,按规定到封闭室等候。
3.应聘人员分面试组抽签确定面试顺序。应聘人员按面试序号进行面试。
4.应聘人员按规定时间进行备课,在备课室内必须保持安静,严格遵守面试纪律,不准携带各种资料、书籍、报刊等物品进入备课室和面试考场,不得在备课室提供的课本上涂写或作记号。备课使用备课室提供的稿纸,备课结束后可携带本人的备课稿纸说课,备课使用的教材不得带出备课室。
5.应聘人员面试时应先向考官说明自己的面试序号和应聘岗位,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考官透露个人信息。应聘人员按照主考官的指令按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说课、答辩和技能测试。面试到达规定时间必须立即停止答题。
6.面试结束后,应聘人员带好自己的物品按规定离开考点,离开时不得将面试考场的教材、资料和物品带走。
7.进入考点后应聘人员应服从工作人员安排,自觉接受监督,遵守面试规则和考试纪律。凡有违纪和作弊行为的,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5号)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